Q:
投标人持有进口产品厂商的授权书,可以作为招采项目的资格项吗?
A:
可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
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
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得出,进口货物生产厂家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是可以作为采购
项目的资格要求。
END
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会标注来源,部分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版权
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如原作者认为侵权,请及
时联系删除。转载要求:标注原创的文章,转载需联系获得授权并标明出处,否则将保留
法律追责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