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延期后,是否应继续公开发售招标文件

作者: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18-09-17 17:20:49


招标项目延期后,是否应继续公开发售招标文件

案例:

某单位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开标日期为2月25日。但在2月19日,采购人提出想对采购标的进行一些调整。于是招标公司修改了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考虑到《招标投标法》中“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之规定,招标公司决定把开标时间延长到3月7日进行。于是招标公司很快在有关媒体发布了招标文件内容的更正公告以及开标的延期公告。延期公告发出的第三天,H公司来到招标公司,要求购买招标文件被拒绝。招标公司的解释是“根据我们的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早就截止了,开标日期虽然延期了,但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我们并没有延期”。H公司在这个项目未开标之前向监管部门提出了投诉。监督部门责令招标公司改正,H公司获得了该次采购的投标资格。

分析:

透过这起投诉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开标时间延期后,供应商是否可以继续购买招标文件?二、决定延期开标时,招标公司应该注意什么?

对此,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国际惯例应该顺延。在国际招标中延期是比较多的,也是正常的。如: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只有两家投标人,一般会把开标延期7~10天,在此期间就可能有厂商来投标。在国际招标中延期开标与购买标书的时间是同步延期的。法律没有规定时,我们应该采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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