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后,采用随机方式选取合格投标人

作者: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18-09-17 17:25:50


资格预审后,采用随机方式选取合格投标人

案例:

某采购项目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报名时间截止时,共收到13家潜在投标人的报名。资格预审完毕后,除了H公司因为一项资质的证件没有通过主管部门的年检而被淘汰外,其它12家企业都顺利通过了资格预审。考虑到如果12家企业都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一天的评标时间可能不够,而代理机构的评标费用又非常有限,代理机构决定通过摇号的方式在通过资格预审的12家企业中确定6家参与最终的投标。对于代理机构的这项决定,12家企业都表示认可,都认为摇号是一种机会均等的做法。于是资格预审结束的当天,便在12家企业有关代表的监督下组织了摇号活动。随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参与资格预审的13家企业都纷纷前来购买,代理机构拒绝了“H公司和通过资格预审但摇号没摇中的6家企业”的购买要求。这7家企业都当即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联名向当地监管部门提出了投诉。

分析:

透过上述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1、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中,代理机构拒绝向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是否合法?2、资格预审合格后,代理机构可否再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最终可以参与投标的企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所以上述案例中采购中心拒绝向H公司出售招标文件的做法并不违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投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所以代理机构摇号确定投标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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