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是在公开招标中使用的、希望符合一定条件的主体了解招标事项,并通过公开媒介发布的法律文件。《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招标采购合同的签订需要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才能签订,而发布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程序的必经阶段。招标公告的性质属于邀约邀请。
邀请招标活动,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是招标人发给三家以上的主体,且希望相关主体向己方投标的法律文件。尽管投标邀请书所针对的主体和项目是特定的,但其并不具备订立邀约的确定性内容,仅符合要约邀请的法律特征。
注意: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来源:招标公共平台 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