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维权日
这些消费者维权小贴士请接收
随着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快速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本商城有活动最终解释权!
商场“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一经办卡,概不退费!
服务合同中经营者免除自己义务且未向消费者说明的格式条款无效。
---外带酒水,本店收取20%开瓶费!
酒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迫收取开瓶费,格式条款无效。
---本酒店停车场免费,财物丢失概不负责!
停车场作为酒店的配套设施,其运作产生的成本已经分摊在酒店其他项目的消费上,消费者在酒店住宿消费支付的费用已经包括了酒店的停车服务费用,酒店与旅客之间成立保管合同。
---消毒餐具费一元!
餐饮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对消毒餐具费达成合意时无权收取。
第一,先与经营者协商,指出“霸王条款”的违法之处,尽量通过协商解决。
第二,若经营者拒绝沟通,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第三,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
第四,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止是3.15这一天,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要有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意识,在权益受损的时候,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进行维权。
而商家也更应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自觉自行监督,把控自家产品的质量问题。希望能够通过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完善交易行为,使消费者放心且安心地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