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

作者: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18-09-17 17:23:07


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

 

案例:

1、盲目提高注册资金门槛。某单位改造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要求如下:2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1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500万元;4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2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各标段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并最终导致项目流标。

2、有意降低注册资金门槛。某单位物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出于对某供应商的倾向,便按该供应商实际注册资金50万元,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规定:标段采购物资预算金额为:64万元,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为11家,其中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的6家。由于各投标人实力、业绩差异较大,加大了评标工作量。

分析:

很多招标人将注册资金作为招标入围的“门槛”,任意抬高注册资金以限制排斥部分供应商参与或故意降低注册资金以保证私下与自己达成协议的供应商能够参与进来,使采购过程无法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甚至导致项目流标,影响工程进度。

那么如何判定采购人提出的注册资金要求是否合理呢?招投标法中对供应商注册资金要达到多少金额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上找一些依据。该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在登记注册机关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也必须与其拥有的注册资金数额一致。这一条就说明了供应商所承揽项目的总额不能超出其所拥有的资金数额,否则它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结果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完成。为了避免采购风险的发生,供应商注册资金数额必须高于采购预算金额。

招标人要充分了解市场供求情况及潜在供应商经营实力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投标人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在保证有足够的供应商能够参与的前提下,提高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实现有序、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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