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合格后,投标时代理商改变所代理设备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招标,招标公告要求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资格条件中允许代理商代理生产厂家设备投标,但必须有生产厂家的授权(针对此项目授权书),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了资格审查,有二家生产厂家及一家代理商满足资格条件要求;招标公司按照招标公告的开标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代理商提供的厂家产品不是资格预审时的同一生产厂家,授权书却没有改变,经过与招标人确认,更改代理产品并没有征得招标人同意,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否决该代理商投标。
分析:
资格预审条件中明确规定代理商必须取得该项目的代理权,出具生产厂家的授权书,代理商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进行投标,其资格条件已经不满足该项目的要求,且具有骗取中标的重大嫌疑,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依法取消其投标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